“临时工”的社会保险问题,请看这里!
首先,要纠正一下“临时工”这个称呼是不准确的!“临时工”概念系特定历史时期即计划经济年代的称谓自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以来法律上已消除“临时工”概念劳动者的身份统称为劳动合同制工我们常规理解的“临时工”应该是指用工时间比较短的人
今天工妹儿就和大家一起来看
关于重庆“临时工”社保的案例
案例回顾
向某于1992年10月入职机械公司,目前仍与该公司保持劳动关系。
2018年9月26日,向某为认定连续工龄需要,申请以公司名义垫资补缴了其于1992年10月至1996年11月在公司工作期间,应由公司和个人共同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47124.43元。其中公司应缴纳部分为46851.69元,个人应缴部分为272.74元。
2018年11月8日,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包括原告在内的42名职工招工前在被告处连续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认定的1986年9月及以前的临时工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认定的1986年10月及以后的临时工连续工龄按政策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经机械公司研究决定,建议愿意及时补交社保的职工可自行垫资先办,待司法裁判后,严格按照裁决结果执行。
被上诉人于2018年9月26日向公司转账,公司收据中注明为“代收养老保险(补交)”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用人单位名义补缴的社保费用,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予以返还。
按现行法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被告即便基于当时政策无法为原告参保,但本市出台相关政策后,该原因已消除,被告更应依法、依规、及时为原告补缴相应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原告代被告缴纳后,可以要求被告返还应由被告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
一、被告机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向某垫付的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46851.69元;
二、驳回原告向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
【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临时工”是否缴纳社保?
需要分情况讨论
快来学习~
一、企业与临时工属于聘用劳动关系
若临时工与企业:
1、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
2、按月定期支付报酬。
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
二、企业与临时工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
若临时工与企业:
1、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2、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
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费处理。
编辑:工妹儿来源:央视新闻、中国政府网、川报观察
声明:本文内容及图片部分来源于网络,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修改或删除。本文仅供学习、交流,未经我方书面授权,请勿用于任何商业性用途。